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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教育领域纠纷的类型及特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02| 阅读次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与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高校领域的教育管理纠纷及其引发的诉讼案件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如何正确认识教育领域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对于进一步研究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切实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教育领域 纠纷 特征

教育领域的纠纷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与教师(含后勤人员等其他教职员工)或学生(含在职学员)以及其他校外主体发生的争议,狭义的教育纠纷主要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争议(含涉诉纠纷或仲裁纠纷)。由于高校的社会角色具有多重性,一方面根据法律法规授权,高校是行使国家教育行政权力的教育机构和学术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行使着高校及科研机构特有的学术权力,另一方面,高校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在教学与行政管理过程中必然与其他校外民事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一、教育领域纠纷的类型

根据我校教育纠纷的预防处理实践,结合对全国高校教育纠纷的观察和思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教育纠纷的主要包括如前所述的两种类型,一种是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行使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而与教师、学生发生的纠纷;一种是高校在对外民事交往活动中与其他校外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其中,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行使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而与教师、学生发生的纠纷较为常见,具体分析如下:

1.高校在管理处分活动中行使的行政权力与学生、教师权利之间的冲突纠纷。

高校作为行使着特定的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的独立法人实体,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高校在行使这种权力时,高校与学生(或者教师)并不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高校对学生作出的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处分行为,比如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拒绝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学生或教师基本权利的行为。学生或教师认为学校在管理处分活动中行使的行政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是当前高校教育纠纷的突出类型。

2.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教师权利之间的冲突纠纷。

高校的学术管理是高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活动与学术管理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特有现象,学术权力是基于专家学者专业知识的某种支配他人的重要和独特的权力形式。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的学术权力与学生、教师权利之间冲突纠纷,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教师的导师资格授予和职称评定等引起的纠纷。

二、教育领域纠纷的特征

1.数量增多,尤其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大大增加

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教育纠纷也越来越多。虽然,教育纠纷大多倾向于通过申诉等内在途径予以解决,但是,通过法院适用法律来解决教育纠纷的数量也大大增加,法院以其特有的方式和途径,发挥着其他组织和部门在解决教育纠纷中所无法发挥的作用。

2.教育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术性

教育纠纷尤其是高校的学术权力与学生或教师权利的冲突纠纷,是高校和科研机构里的特有现象。学术本身的纷繁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高度专业性,决定了学术管理的特殊性,也构成了学术权力的特殊性。高校因学术权力行使而引起学术纠纷的这一特殊的教育纠纷,其特殊性鲜明地表现为高度的专业性与学术性。

3.教育纠纷的内容日益复杂

教育纠纷首先表现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包括有关学校事故方面的纠纷、学校招生方面的纠纷、学生因学校的教学、管理、处分及毕业等问题而与学校发生的纠纷等。教育纠纷还表现为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学校的自主权越来越大,教师的日常管理权力很多都被学校授予学校来行使,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数量随之上升。

4.教育纠纷具有后续性

后续性就是说纠纷结束后会产生后续的影响,这种后续的影响对当事人来说更加严重。例如在学校教育事故案件中,学生的人身受到损害,仅仅得到金钱上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他们的心理创伤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都是教育纠纷所遗留下来的后续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教育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教育领域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对于进一步研究高校教育领域纠纷的解决机制,切实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