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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06-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简称 VI 系统)的使用管理,充分展示我校的办学理念,塑造我校的整体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单位、部门的办公、会务、公关、标识、宣传、文化用品、环境布置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组合、印刷字体、辅助图形;应用系统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公关礼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
    1.学校徽标
 中央财经大学徽标以学校的标志雕塑——“龙马担乾坤”为核心主体。“龙马”在一个圆的包围下,又不拘泥于限制,腾空而跃,活力张扬,在时代的发展中充满活力与朝气。图形上“圆”既有传统的圆满之意,又有时代和谐之意,寓意中央财经大学既有新中国第一所高等财经院校之历史,又具面向未来之时代精神。对雕塑底座的应用,采用了向后而去的动感线条,与向前的龙马形成一种反向的拉动,增强了画面的张力,使其更具空间感,而且弧形的线条与徽标的外圆形成一种非连贯的呼应,构成类似阴刻的古代钱币的外圆形象,暗含财经之意。同时,线条和龙马,以及徽标的外圆,构成类似“太极”的形象,与龙马的乾坤相得益彰,极富传统气息,使其带有强烈的中国特色。
 2.标准色
中央财经大学标准色为专门配制的蓝色( C90M70Y30K30 )与黑色( C91M74Y51K93 ),前者寓意沉静、理性与深思;后者象征庄重、使命与责任。在充分使用标准色的基础上,为适应不同环境的需要,以起到活跃整体气氛与辅助识别的作用,特配制四种辅助色:红色( C20M100Y70K30 ),蓝色( C90M50Y5K0 , 绿色( C100M0Y50K40 ),黄色( C0M40Y100K40 )。
 3.标准组合
学校徽标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组合使用,包括中英文首选标准组合、徽标标准中英文可选使用规范(横排)和徽标标准中英文可选使用规范(竖排)三种规范方式。
 4.印刷字体
为塑造学校的统一对外形象,所有传播媒体、平面设计中涉及的信息传达的文字均应采用规范的印刷字体,包括六种印刷用中文专用字体和四种印刷用英文专用字体。
 5.辅助图形
辅助图形由标志发展而来,与徽标和整体形象形成一定得视觉延伸性,用以强化徽标与学校名称的整体形象,辅助徽标传达学校形象;在应用部分中辅助各组成部分,使整体形象产生强烈的视觉延续性;在徽标及名称的出现受到限制时,应用部分中某些项目空白过大或需要进行装饰时可使用辅助图形。
 第六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办公用品系统、事务用品系统、礼仪系统。
 1.办公用品系统
 包括:名片、信纸、信笺、传真纸、方便贴、信封、文件袋、文件夹及各式文具等。
 2.事务用品系统
 包括:学生证、工作证、校园卡、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录取通知书、会议背板以及校旗、校徽、胸徽、校内指示牌、楼牌、路牌、楼层分布牌、单位门牌、房间门牌等。
 3.礼仪系统
 包括:请柬、条幅、主席台背景、会议证件、桌签、桌旗、会议指示系统、车辆外观、奖杯、贺卡、纪念品、礼品袋、包装纸、接待用品、雨伞等。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审核及督办事务,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专责本单位、部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指导、监督各单位、部门按照《手册》规定,规范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物品。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按《手册》规定要求,可以自行制作本单位、部门使用的物品。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制作,不得自行改动;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使用不当者 , 学校办公室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单位、部门已有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志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六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经大学拥有其所有权,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擅用、模仿我校的专有识别元素,否则学校将追究当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新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行之日起,我校 1999 年确定的校徽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以学校名义颁发或制作带有学校原标志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仍具有效力。
第五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板和印有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及电子文件应建档,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经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是学校机密文本,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其随意转借、散发或外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